金沙官网手机版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金沙官网手机版(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英文缩写:CS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联系我国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农业机械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之家。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二)开展农业机械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弘扬科学精神,宣传普及农业机械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机械领域科学技术,开展学科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组织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农业机械技术创新体系,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制定,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六)对农业机械领域发展战略、建设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农业机械领域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鉴定;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科技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制定发布本会团体标准;
(八)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学术期刊、科技图书、科普读物、学术性文集、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农业机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的展览(示)会、现场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讲座等活动;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十)开展国际间农业机械领域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农业机械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外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促进农业机械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参与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为学科带头人的发现和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十二)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又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具有获得本会人才举荐的资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及资产清算方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监事会监督及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5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9月15日